第十一条 国家旅游局依据旅游业发展的状况,制定旅行社年度检查考核指标,统一组织全 国旅行社年度检查工作,并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。
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年度检查后,应当发布年度检查通告。对没有通过年度 检查的旅行社,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注销其许可证,并能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。